(2014)牟民一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李志修与宫摁翌补偿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修,宫摁翌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牟民一初字第175号原告:李志修,农民。委托代理人:宁喜民,山东博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宁婓,山东博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宫摁翌(曾用名宫恩宜),无业。委托代理人:宋宪滨,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俊,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志修诉被告宫摁翌补偿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志修及其委托代理人宁喜民和宁婓、被告宫摁翌及其委托代理人宋宪滨和李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志修诉称:2000年元月1日,原告与烟台市牟平区海洋与渔业局所属的海水养殖场签订了100亩虾池租赁合同,从事海水养殖生产。原告将虾池改造成海参养殖池塘后,于2001年12月13日将其中的25亩海参养殖池塘和养殖用房承包给了被告从事海参养殖。2010年10月牟平区政府征用了原告租赁的海水养殖池塘,按照牟平区政府的征收规定,池塘改造每亩补偿款为5000元,被告承包原告海参养殖池塘25亩,补偿款合计125000元。该池塘是原告改造的,补偿款应当由原告领取。但是,被告擅自领取了该补偿款中的87500元。现在在烟台市牟平区海洋与渔业局处还有37500元补偿款没有发放。被告擅自领取的池塘改造补偿款87500元和养殖用房补偿款17000元,应属于原告。请依法判令被告返还给原告海参养殖池塘改造补偿款及养殖房屋补偿款合计104500元。被告宫摁翌辩称:涉案的养殖池塘由被告改造,房屋为被告所建,拆迁补偿费归被告所有,原告无权取得。原告的起诉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应予驳回。原告在2002年8月实际已解除与被告的养殖租赁合同,由被告直接与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清算组签订海水养殖租赁合同,原告已经不是本案的当事人。经审理查明:2000年1月1日,原告李志修与牟平区海水养殖场签订了虾池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01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0日止。2001年12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承包协议,约定被告承包原告池塘25亩,承包期限9年,自2002年1月1日始至2010年12月30日止。2002年8月27日,(2002)牟水清字第1-号烟台市牟平区水产养殖公司破产清算组通知书,内容为“……一、原烟台市牟平区海水养殖场与各承包户签订的租赁合同予以解除。二、各承包户于二○○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将池内养殖物作出处理,逾期不作出处理视为放弃该养殖物,清算组于二○○三年一月一日收回各户承包虾池。三、清算组收回虾池后,在破产财产变现前,为减少各承包户损失,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将收回虾池对外临时性租赁。现承包户对所租赁的虾池有优先承租权。但必须于二○○二年九月二十日前与清算组签订租赁合同,逾期视为自动放弃……”。2009年11月6日烟台市牟平区黄金海岸工程建设指挥部发布2009年第1号通告,通知将包括涉案养殖区域的养殖池塘的最后征收时间推后至2009年12月31日。实际征收的时间是2010年10月。池塘改造每亩的补偿款为5000元,被告领取了其中每亩3500元的补偿款87500元(3500元/亩×25亩),其余每亩1500元的补偿款尚存在烟台市牟平区海洋渔业局没有发放。原、被告双方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原、被告租赁合同签订后,被告即在涉案养殖池内进行养殖,向原告支付租金至2009年年底。被告认为,根据(2002)牟水清字第1-号烟台市牟平区水产养殖公司破产清算组通知书,原告与烟台市牟平区水产养殖场的租赁协议已依法解除,原告对涉案的养殖区域不存在任何权利。被告称其直接与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清算组签订海水养殖租赁合同,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到烟台市牟平区海洋渔业局未查到被告所称的租赁合同。原告称,涉案被告承包的养殖池塘是由其改造的,养殖房屋系其所建,池塘改造的补偿款及养殖房屋的补偿款应归原告所有。原告向法庭提供证人都某到庭作证,都某原系烟台市牟平区海水养殖场的厂长,都某到庭证实原告租赁其虾池上的养殖用房系原告所建,只记得原告领着人在建房和堤坝,建造的具体时间、具体内容、位置记不清了,对建造之后的用途不清楚,称原告作为第一承包人,对于涉案区域拆迁征收应当是第一时间知道的,对于补偿款的发放应当知道,但具体原告是否清楚证人不清楚。被告认为证人都某对房屋及堤坝的位置不清楚,无法证明涉案房屋及池塘是原告建设和改造的。原告提供了证人孙某到庭作证,孙某到庭证实其系开挖掘机的司机,在2000年3月给原告挖池子,将原告池子东面的大坝筑起来,一共干了10多,干活的时候池子是干枯的,没有养殖物,池子内不足两米深的地方都挖成大约两米左右深。被告对孙某的证言不予认可,认为孙某与原告系朋友关系,其证言不具有证明力,且被告在承租该养殖场地前,只有一个很浅的泥潭。原告提供了证人李某到庭作证,李某与原告原系二建公司的同事,李某到庭证实其在2000年3月份在原告承租的十号虾池的南边和北边各盖一个两间的房子,房子是砖盖的,屋顶是红瓦,北边房子是钢窗、南边房子是木窗,南边房子和北边房子大概都是16或17个平方米的面积,地面是水泥的,所有材料均是原告提供,四个人一共干了6天,原告支付人工费600元。原告称南边房子的补偿款本来就与被告无关,已被原告领走,诉争的房屋补偿款是指的北边房子的补偿款。被告对李某的证言有异议,认为证人与原告系多年的老同事,其证言没有证明力,且证人所述不属实,本案诉争的房屋系北面的那个房屋,实际情况是房屋系三间,且窗户系双层木窗户。原告提供了证人杨某到庭作证,杨某与原告系邻居,杨某到庭证实其在2000年3月份给原告拉过建筑材料和沙石,用来建房子和铺坡,从3月份中旬一直干到四月底,南北两边的房子是三月底盖好的。被告认为证人杨某与原告系邻居关系,关系密切,其证言不具有证明力,且证人没有参与修堤坝,其与前面证人证言相矛盾。被告为证实涉案的池塘是其改造和房屋是其建造,向法庭提供了证人刁某到庭作证,证人刁某亦租赁原告的池塘,与被告租赁区域相邻。证人刁某到庭证实涉案争议的房屋系被告所建,被告租赁涉案区域比其晚一年。证人刁某称其与被告租赁区域用渔网隔开,租赁原告虾池用来养殖海参,最后征收时的状况与最初租赁时的状况一致,没有进行过改动,证人称其租赁原告池子时,池子里都是土,没有石头,他自己用大石头铺在池子底、用小石块护坡用来养海参。原告对证人刁某的证言没有异议。被告称其租赁原告虾池后,在三边大坝处投放了石子,但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对于涉案争议的池塘改造补偿款为5000元/亩的标准,被告表示不清楚。对于涉案争议的被告已领取的养殖房屋补偿款为17000元,被告表示不清楚。对被告已实际领取款项的项目及数额,被告表示不清楚。本院到烟台市牟平区黄金海岸工程建设指挥部调取了2009年9月16日10号池南6宫摁翌的地上建筑物、附属物明细,明细上显示房屋长7米、宽4.53米,房屋面积为31.70平方米。上述事实,有租赁合同、证人证言、本院到烟台市牟平区黄金海岸工程建设指挥部调取的涉案虾池调取的地上附着物、附属明细表,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笔录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提供的证人李某陈述的其为原告盖的房子面积为16或17平方米,但本院调取的现场测绘图显示涉案争议的养殖用房的面积为31.70平方米,与原告举证证明的面积差异较大。且原告已经将属于其所有的包括涉案区域南边养殖用房的补偿款领走,可以证实原告对涉案区域被征收以及补偿款的发放是知情的。在原告领取南边养殖用房补偿款的同时,其没有同时向发放单位主张北边养殖用房的补偿款亦应归其所有,而是在本次诉讼中主张争议的养殖用房系其所建,补偿款应归其所有,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池塘改造,原、被告双方均称系自己所改造。原告提供的是证人证言,证实曾为原告改造池塘的时间及经过。被告提供的刁某的证人证言,称其比被告早一年租赁原告的池塘,征收时的状况与刚租赁时的状况是一致的,且其与被告租赁的池塘是用渔网隔开,租赁都是用来养海参的。被告虽称其对所租赁的区域的三面进行了石子护坡改造,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根据刁某的“征收时的状况与刚租赁时的状况是一致”的证言结合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本院认为涉案区域的池塘改造系原告所为,池塘改造款应归原告所有。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已领走的87500元的池塘改造补偿款,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宫摁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李志修池塘改造款87500元。二、驳回原告李志修对被告宫摁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40元,由被告宫摁翌交纳1907元,由原告李志修交纳173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隋秀桥人民陪审员 孙艺业人民陪审员 杨海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贵俊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