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甬仑港商初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广州粤鑫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瑞峰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粤鑫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宁波瑞峰包装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港商初字第61号原告:广州粤鑫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五山路广州金属研究院内。法定代表人:黄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陆钟波,浙江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瑞峰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120803-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公园路**号。法定代表人:李明峰。本院审理原告广州粤鑫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瑞峰包装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宁波瑞峰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粤鑫激光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粤鑫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宁波瑞峰包装机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406元,合计1431元,由被告宁波瑞峰包装机械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东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竺露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