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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法民管异初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刘宁与杨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宁,杨园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管异初字第25号原告刘宁,男,1939年12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委托代理人彭贡明,男,1946年6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被告杨园园,女,1982年8月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宁与被告杨园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宁以被告杨园园经常居住地在重庆市南岸区金紫街92号二单元5-4为由,向本院起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被告杨园园以其住所地属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辖区为由提出管辖异议,申请本案移送至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经本院审查,查明:本案原、被告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原、被告均陈述其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且原、被告均无证据证明合同履行地及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本院辖区,也无证据证明双方约定借款发生纠纷由本院管辖。被告杨园园的住所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三村3号1幢30。综上,本院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借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不属于被告住所地也不属于合同履行地所在法院,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杨园园的住所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辖区,故被告杨园园的管辖异议申请成立,本案移送至被告杨园园住所地所在的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杨园园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学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