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初字第00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尹传象、张雪连与李红喜、唐华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初字第00354号原告:尹传象,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原告:张雪连,女,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孟浩,灵璧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红喜,男,198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告:唐华艳,女,1985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原告尹传象、张雪连与被告李红喜、唐华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二原告诉称:2012年9月30日19时40分许,被告李红喜无证驾驶被告唐华艳所有的皖L×××××号小型轿车沿省道201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9KM+800M处路段,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撞到路边的尹传象、张雪连等人。事故发生后,李红喜逃逸,并于次日上午以李前喜的名义到灵璧县公安局投案。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李红喜负事故全部责任。二原告已花去医疗费10万余元,但二被告至今未赔偿任何经济损失。为此具状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二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167127.9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2013)灵民一初字第00504号民事判决书已对此事作出处理,即使该判决有误,也应通过法定程序处理,原告不应基于同一事实与理由重复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尹传象、张雪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韩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