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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盐民终字第3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5

案件名称

徐建阳与江苏雲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郭裕良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雲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徐建阳,郭裕良,郭玉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盐民终字第307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雲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大冈镇卧龙西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广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邹荣,江苏中茵海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建阳。原审被告郭裕良。原审被告郭玉兵。上诉人江苏雲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徐建阳,原审被告郭裕良、郭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4)都大民初字第0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苏雲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二审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卧龙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江苏雲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苏雲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江苏雲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15元,减半收取2007.5元,由上诉人江苏雲山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卫国代理审判员  张海静代理审判员  唐艳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吴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