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民交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马洪芬、朱百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洪芬,朱百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莲民交初字第83号原告:马洪芬。原告:朱百进。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洪芬与被告朱百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洪芬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洪芬撤回起诉是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洪芬撤回起诉。审 判 长 孟庆军审 判 员 李佃芹人民陪审员 李卫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刘加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