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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民小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孙悦欣与大连民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悦欣,大连民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小字第47号原告:孙悦欣。被告:大连民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宏伟,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孙悦欣诉被告大连民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大连民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悦欣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其他费用50元,合计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汤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玉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