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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5-15

案件名称

李某1、李某2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1,李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执字第43号申请人:李某1,女,隆尧县。被执行人:李某2,男,隆尧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因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邢民四终字第62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培英审判员  刘更水审判员  李琪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现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