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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执字第002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5

案件名称

滁州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穆海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滁州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穆海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执字第00206-3号申请执行人:滁州金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柏传保,董事长。被执行人:穆海庆,女,1979年1月10日生,回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滁民一终字第0113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穆海庆丈夫牧某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的存款账户,冻结期限为陆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