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执他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定安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与定安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定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96年)》: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条;《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2009年)》: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C}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定执他字第20号申请人定安县国土环境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一某,该局局长。被申请人定安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莫一某。申请人定安县国土环境资源局申请执行被申请人定安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作出的定土环资察字[2014]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被申请人从2013年9月至2014年6月在未取得合法《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定安县龙门镇官衙坡设点开采玄武岩。经省国土环境资源监察总队委托海南省资源环境调查院对该石场非法开采动用资源量进行评估,评估得出该石场非法开采玄武岩3652立方米,根据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该矿石价格进行认定,违法开采的3652立方米建筑用玄武岩矿产品的总认定价格为73040元。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三款和《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于2014年9月2日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被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及《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对无证采矿的裁量基准,申请人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定土环资察字[2014]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申请人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3040元;二、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违法所得73040元,罚款计14608元;三、限期复垦非法开采点并消除安全隐患。被申请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处罚决定生效后,被申请人也未自动履行处罚决定,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8日向被申请人下发《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但被申请人至今未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2015年1月9日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无证开采玄武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二、三款和《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所作出的定土环资察字[2014]2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执法程序并无不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1、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定安县国土环境资源局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的[2014]202号定土环资察字《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2、限被申请执行人定安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交违法所得款人民币73040元、罚款人民币14608元,二项合计人民币87684元;3、限期复垦非法开采点并消除安全隐患。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正亮人民陪审员 陈崇武人民陪审员 陈 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美莲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九条勘查、开采矿产资源需要占用、使用土地、海域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审核:孙道达撰稿:潘正亮核对:杨美莲印刷:杨美莲海南省定安县人民法院2015年2月10日印制(共印7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