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格民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原告孙俊杰与被告泸州鼎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俊杰,泸州鼎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格民初字第1086号原告孙俊杰,男,1964年8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孙攀,男,1989年3月16日生,汉族。被告泸州鼎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俊杰与被告泸州鼎力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俊杰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俊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5元,减半收取2577.5元,由原告孙俊杰承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爱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陈 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