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中执字第18—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博乐市中建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5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博乐市中建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中执字第18—4号申请执行人博乐市中建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本院于2015年2月3日作出(2015)博中执字第18—1号冻结银行存款的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现因案情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 斌审判员 张永德审判员 李建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