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原告张炎福与被告梅天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炎福,梅天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116号原告张炎福,住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委托代理人肖燕秋,福建华忠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梅天寿,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炎福与被告梅天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炎福以欲与被告梅天寿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炎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50元,因撤诉而减半收取为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冯 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钟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