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审民一初字第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王广与季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季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武审民一初字第627号原告:王广。被告:季文龙,农民,现下落不明。原告王广与被告季文广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季文龙经公告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广诉称:2014年2月28日被告季文龙以用于工厂经营为由,向原告借款38400元,当时被告承诺3个月还款。原告自2014年6月开始多次催促被告还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至今未还款。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8400元及利息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季文龙经公告送达法律文书后,未作答辩,开庭时也未到庭。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8日被告季文龙以工厂经营为由,向原告王广借款38400元,约定2014年5月31日前还清,并为原告出具借款条。被告季文龙户籍在武邑县桥头镇季野旺村,多年未回家,未与家中的父母联系。以上事实有被告季文龙出具的借款条和本院对被告季文龙的父母的调查笔录为证。本院认为:借款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偿还。被告季文龙拖欠原告王广借款384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季文广归还借款38400元,与法无悖,应予支持。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追要利息3000元,应予采纳。被告季文龙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属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季文龙偿还原告王广借款38400元(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5元及公告费由原告王广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占群审 判 员 张玉群人民陪审员 金玉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 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