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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民初字第2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杜洪占与王先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洪占,王先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2513号原告杜洪占,男,1976年10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肖艳新,女,1980年1月20日出生。被告王先进,男,198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洪占与被告王先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杜洪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 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程建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