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兖州市新星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王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兖州市新星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王凯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兖民初字第65号原告:兖州市新星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地址:兖州市谷村镇后白楼村。法定代理人:颜廷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中会,兖州九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凯。本案在审理原告兖州市新星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受理后,原告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兖州市新星耐磨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41元,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长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文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