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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郭某甲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甲,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0533号原告郭某甲,男,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龚敬东,重庆市合川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陈某某,女,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郭某甲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刘小冬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龚敬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某甲诉称,我与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但自2006年起,被告染上了赌博恶习,从此不再履行家庭义务,也不履行作为母亲的义务。自2009年起至今,被告外出打工至今未归,夫妻分居已达四年之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依法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陈某某未到庭,也未有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3年4月18日生育一子郭某乙,同年11月4日在钱塘镇人民政府补办了结婚手续。双方结婚后感情较好,只是近几年因被告外出务工,双方联系较少,导致夫妻间出现矛盾。2015年1月,原告向本院起诉,其诉请如前。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等证据证实,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双方从相识恋爱到结婚至今,长达十余年时间,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只是近年来因被告外出务工,双方联系较少,致使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但双方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双方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加强沟通和交流,多一些理解和宽容,其夫妻关系是能够得到改善的,夫妻感情也是能够得到修复和增强的。原告诉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却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实,故本院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郭某甲要求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郭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递交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刘小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肖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