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乾执字第00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10
案件名称
刘某申请执行杨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乾执字第0026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男被执行人杨某,女本院在执行杨某与刘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权利人刘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9日作出的(2014)乾民初字第0066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杨某支付孩子抚养费22380元(时间从2014年6月到2021年8月,每月26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某每半年给付孩子抚养费1560元,申请人刘某同意。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的(2014)乾执字第00261号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申请人可随时恢复执行原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志强代理审判员 梁小强代理审判员 袁 飞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闻 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