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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渭滨执字第00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红星机砖厂诉付广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渭滨区红星机砖厂,付广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渭滨执字第00760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渭滨区红星机砖厂(又名燃灯寺机砖厂)。被执行人付广明。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4)渭滨民初字第00832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宝鸡市渭滨区红星机砖厂与付广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付广明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1310元,扣留、提取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徐 雯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