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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卢民一初字第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何亮与刘海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亮,刘海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卢民��初字第74号原告何亮,男,1984年12月7日生。被告刘海清,男,1966年6月2日生。原告何亮诉被告刘海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且不损害国家及他人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亮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胡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杨彦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