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陆民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丘华蕃与朱胜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丘华蕃,朱胜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陆民初字第269号原告丘华蕃,农民。被告朱胜峰,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丘华蕃与被告朱胜峰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丘华蕃撤回起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审 判 员 林剑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书记员 罗石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