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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9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熊某与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民初字第96号原告:熊某。被告:漏某。原告熊某诉被告漏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慧军独任审判。审理过程中,原告熊某以双方已就离婚事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熊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对被告漏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某负担。审判员  陈慧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曾祥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