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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商初字第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与日照润伟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日照润伟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商初字第3-1号原告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阴法军,董事长。被告日照润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法定代表人林伟拓,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润伟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958元,减半收取64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479元,由原告山东天迈管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武颖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