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白懿与刘郭爱、杨文光、冯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保字第274号原告白懿,男,汉族,1974年5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唐荣龙,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刘郭爱,女,汉族,1961年10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杨文光,男,汉族,1961年5月16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冯红,女,汉族,1965年7月18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懿诉被告刘郭爱、杨文光、冯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懿于2015年2月6日提出申请,要求依法对被告刘郭爱、杨文光、冯红所有的财产在价值30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魏辉明以其在成都中业信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股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白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刘郭爱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号的房屋(业务件号:)、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号的车位(业务件号:)予以查封;二、将被告刘郭爱、冯红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号的房屋(业务件号:)予以查封;三、将被告刘郭爱、杨文光共同所有的位于成都市锦江区**号的房屋(业务件号:)予以查封;四、将担保人魏辉明在成都中业信投资有限公司所有的股权在300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左刚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严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