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民三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吴润奇与张会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润奇,张会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民三初字第63号原告吴润奇,男,194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荣成市。被告张会亭,男,住荣成市。原告吴润奇与被告张会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吴润奇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润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吴润奇负担。审判员 周振宇二0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宋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