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保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原告何仕跃与被告雍健平、雍蓉君民间借贷一案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何仕跃,雍健平,雍蓉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保字第108号原告何仕跃,男。被告雍健平,男。被告雍蓉君,女。本院在审理原告何仕跃诉被告雍健平、雍蓉君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二被告共同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房屋和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潮音路房屋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何仕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雍健平、雍蓉君共同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房屋和位于成都市武侯区潮音路房屋予以查封;二、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 洪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周如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