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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3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何安群与重庆泽京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安群,重庆泽京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3016号原告:何安群,女,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仙桃市人。委托代理人:杨道明,重庆衡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泽京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证:55903382-3),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岗镇北环西路胡马桥片区A幢32号。法定代表人:马丽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何余申,男,1983年4月8日出生,汉族,湖北武汉人,系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唐然,女,198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系单位职工。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机构代码证:90286917-8),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五一路110号。法定代表人:欧建成,行长。委托代理人:彭涌,女,1984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江北区人,系单位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安群诉被告重庆泽京实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安群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安群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安群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825元(已减半),由原告何安群承担。审判员  唐红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靖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