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碚法民初字第055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7
案件名称
漆夏渝与重庆桐城会务策划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夏渝,重庆桐城会务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仿宋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碚法民初字第05536号原告漆夏渝,女,汉族,1985年7月31日出生,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代理人刘鹏,重庆市北碚区水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重庆桐城会务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云文星湾109号,组织机构代码58016322-7。法定代表人廖晓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平,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漆夏渝诉被告重庆桐城会务策划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中,原告漆夏渝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漆夏渝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漆夏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漆夏渝负担。审 判 长 李 军人民陪审员 韩念超人民陪审员 祝泽举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林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