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池执字第0008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方文巩与安徽省梅龙景观营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文巩,安徽省梅龙景观营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池执字第00082号申请执行人:方文巩,男,1971年5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安徽省梅龙景观营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法定代表人:段文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池民三初字第0000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安徽省梅龙景观营造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省梅龙景观营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402274.36元或等价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光氢审判员 魏长松审判员 余加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童枞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