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包民调确字第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徐锐、杨传霞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锐,杨传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调确字第00108号申请人:徐锐,男,1985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蜀山区。申请人:杨传霞,女,196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合肥市包河区。本院于2015年2月10日受理申请人徐锐、杨传霞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徐锐、杨传霞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2月10日经合肥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徐锐赔偿杨传霞:医药费凭发票支付,电动自行车维修费凭发票支付,误工费、交通费1504元,于2015年2月28日前履行;二、徐锐、杨传霞双方就此次交通事故再无其他任何争议。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