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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1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胡端清与贺超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端清,贺超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娄星民一初字第155号原告胡端清。被告贺超文。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端清与被告贺超文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胡端清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贺超文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端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端清回对被告贺超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300元,依法减半收取4650元,诉讼保全费2000元,合计6650元,由原告胡端清负担。。审判员  肖卫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依娜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