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执字第123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05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石维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石维,孙彦蓉,李然,李延民,白晓强,倪莎,济南中欧洲际建材有限公司,济南佳世春装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市执字第1231-4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石维,男,1972年2月3日出生,汉族,济南佳世春装饰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孙彦蓉,女,197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济南佳世春装饰有限公司职工,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李然,女,1978年2月5日出生,汉族,济南中欧洲际建材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李延民,男,1972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济南中欧洲际建材有限公司经理,住济南市。被执行人白晓强,男,1974年1月1日出生,汉族,天桥区大展居红木家具馆业主,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倪莎,女,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中欧洲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被执行人济南佳世春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石维、孙彦蓉、李然、李延民、白晓强、倪莎、济南中欧洲际建材有限公司、济南佳世春装饰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市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已被查封,上述财产短期内无法变现,各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商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安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田德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培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