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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张某某、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朱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175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户籍地上海市。被告人朱某某,男,户籍地上海市。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诉刑诉(2015)1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6日至9月26日,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共同租赁本市长宁区安西路500弄X室,利用互联网为境外“百家乐”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约定平分收益。期间,接受王XX、郑XX、陶XX(均另案处理)等人投注。2014年9月27日,被告人朱某某及部分参赌人员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查获赌资人民币9,320元及电脑主机等物。当日,被告人张某某闻讯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案发经过表格,证人沈XX、张XX、王XX、郑XX、陶XX霞的证言、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房屋租赁合同,“百家乐”赌博网站截图,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被告人张某某、朱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朱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7日起至2015年4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二、被告人朱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27日起至2015年4月2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电脑主机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乐宇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袁 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