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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司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七民一初字第728号原告司某某,女,汉族,1973年11月21日出生。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81年1月10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司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司某某负担。审判员 梁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彩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