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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张庆峰与范正星、孙桂莲执行裁定书1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范某某,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住东阿县姚寨镇蔡楼村,农民。被执行人范某某,住东阿县,农民。被执行人孙某某,住址。本院依据发生效力的(2013)东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孙某某名下的位于东阿县水韵名邸小区的房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壮之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雷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