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皋新民初字第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丁新民与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新民,张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新民初字第0168号原告丁新民,男,1963年6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66********,汉族,如皋市人,住如皋市下原镇曙光村**组**号。委托代理人王春,江苏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征曦,江苏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兵,男,1957年8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57********,汉族,如皋市人,住如皋市如城街道皋南新村***幢***室。原告丁新民诉被告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丁新民经本院催交,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免缴的申请。据此,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问题两个请求的复函》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案丁新民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已收案件受理费1650元,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马 跃代理审判员 张昌凤人民陪审员 杨福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冯君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