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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皋新民初字第0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丁新民与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新民,张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新民初字第0168号原告丁新民,男,1963年6月13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66********,汉族,如皋市人,住如皋市下原镇曙光村**组**号。委托代理人王春,江苏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徐征曦,江苏雉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张兵,男,1957年8月18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21957********,汉族,如皋市人,住如皋市如城街道皋南新村***幢***室。原告丁新民诉被告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丁新民经本院催交,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亦未向本院提出缓、免缴的申请。据此,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问题两个请求的复函》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案丁新民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已收案件受理费1650元,本院退还给原告。审 判 长  马 跃代理审判员  张昌凤人民陪审员  杨福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见习书记员  冯君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