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科嘉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谢周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科嘉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谢周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3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科嘉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街道高峰社区钓鱼合路钓鱼台工业园D栋三楼C区(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695572514。法定代表人何四平,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周璞。委托代理人张险峰,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市科嘉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周璞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4)深宝法观劳初字第2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科嘉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上诉人深圳市科嘉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回上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科嘉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受理费人民币1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科嘉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茹代理审判员 张 士 光代理审判员 邓 亚 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杨玉兰(兼)附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