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坛少民初字第00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丁某与项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金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坛少民初字第00192号原告丁某。委托代理人陈明尔,江苏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项某。委托代理人彭燕敏,江苏金天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诉被告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丁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由原告丁某减半负担120元。审 判 员 祁冻一人民陪审员 吴叶香人民陪审员 张福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单光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