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北民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9-07-02
案件名称
周某与荀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某;荀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法北民初字第292号原告:周某,女,汉族,1980年2月27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委托代理人:阮鹏,云南说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诉讼代理。被告:荀某,男,汉族,1978年7月7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诉被告荀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审判员 杨 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文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