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梁民初字第7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惠金军与陈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金军,陈长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785-1号原告:惠金军,汉族。被告:陈长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惠金军诉被告陈长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惠金军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长林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案外人某某所有的鲁HMFx**号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惠金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长林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惠金军提供担保的案外人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鲁HMFx**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陈 炜审判员 李继洋审判员 马科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