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博白县宝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陈科军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白县宝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陈科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博民初字第8号原告博白县宝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柳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强,广西杜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科军。原告博白县宝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下称宝丰公司)诉被告陈科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博白县宝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林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科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宝丰公司诉称,被告在2013年2月7日向原告借款贰拾万元用于种植业,同日签订《信用借款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贷款200000元给被告,期限至2013年5月6日止,月利率按9‰计及纠纷管辖等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向被告发放贷款,以上事实有被告签字认可的《信用借款合同》及银行进账单等证据证实。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追收未果。原告认为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请求法院:一、判决被告归还借款贰拾万元(¥200000)并支付借款利息给原告(利息的计算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2月7日起按月利率9‰计至付清之日止,计至起诉日约37900元);二、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原告宝丰公司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1、营业执照;2、机构代码证;3、经营许可证;1-3证明原告主体身份;4、变更批复,证明原告在2014年8月经批复将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彭柳峰;5、法定代表证明,证明原告法定代表人为彭柳峰;6、被告身份证,证明被告主体身份;7、借款合同及保证合同,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同关系及被告向原告借款数额200000元,被告违约等事实;8、进账单,证明被告借款数额是200000元等事实。被告陈科军未作书面辩称,亦未出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陈科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故本院对原告宝丰公司的部分证据和陈述案件事实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协商一致于2013年2月7日签订《信用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主要条款约定由原告借款200000元给被告种植桉树;借款期限自2013年2月7日起至2013年5月6日止,借款利率9‰,由朱汝宝作连带责任保证,保证金期限为3个月,至2013年5月6日止。合同签订后,原告宝丰公司于同日通过信用社以转账支票的形式向被告支付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追收未果,于2014年12月22日,诉至本院,请求处理。另查明,原告博白县宝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法人。本院认为,被告陈科军于2013年2月7日向原告借款200000元,有双方签订《信用借款合同》及银行进账单予以证实,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合同,本院予以确认。合同期届满后,原告向被告提出归还借款。经催收,被告一直未还,其行为是有过错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宝丰公司请求被告陈科军归还本金及支付利息,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由充足,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科军应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给原告博白县宝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二、被告陈科军应支付利息给原告博白县宝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利息计算: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从2013年2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月息9‰计。月息如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则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2433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科军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867元(受理费户名:玉林市财政局,账号:20×××77,开户行:农行玉林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 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桂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