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原告胡兵诉被告王明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兵,王明利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021号原告:胡兵,男,汉族,生于1991年12月23日,广元市利州区人。被告:王明利,男,汉族,生于1975年1月1日,四川省渠县人。原告胡兵诉被告王明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胡兵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明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兵自愿撤回对被告王明利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兵撤回对被告王明利的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胡兵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晓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 苗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