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易法执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易县亚兴天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马春义、温晓明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县亚兴天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马春义,温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易法执字第413号申请执行人易县亚兴天泰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廉亚南,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春义,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满族,易县人。被执行人温晓明,男,1968年8月5日出生,汉族,易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易民初字第97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12月19日向二被执行人马春义、温晓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温晓明在易县农业银行存款55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茂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