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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娄中刑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李希东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李希东非法采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希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娄中刑执字第43号罪犯李希东。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18日作出(2011)潭刑初字第7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希东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减刑建议情况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李希东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十一个月。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减刑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李希东提请减刑。本院认为,罪犯李希东在执行期间,未积极执行财产刑,不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希东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审 判 员  谢 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康美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