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绥民初字第007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8-03-13
案件名称
白某某与高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绥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某某,高某某,刘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绥民初字第00758号原告白某某,男,1971年9月18日生,汉族,陕西省绥德县名州镇人。委托代理人强作胜,陕西名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某某,男,195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绥德县名州镇人。被告刘某某,女,1953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绥德县名州镇人,系被告高某某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案外达成和解协议,并约定由被告负担案件受理费,原告白某某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许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被告高某某、刘某某负担,保全费2000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张国禄审 判 员 王小东人民陪审员 安 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武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