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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民初字第00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彭某某与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某某,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民初字第00357号原告彭某某,女,1987年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夏邑县北镇乡。委托代理人程华,夏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卢某某,男,198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夏邑县北镇乡。关于原告彭某某与被告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希海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某某撤回对被告卢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希海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