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和民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东与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黄再廷,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仁和民初字第239号原告王东,男。被告黄再廷,男。被告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华达.幸福湾*栋***号。法定代表人唐国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董志勇,湖南天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杜娟,四川东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区区临江路*号湖光大厦**层。负责人黄再廷,经理。原告王东与被告被告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湖南凯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攀枝花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受理。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黄再廷涉嫌刑事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毛春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