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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灵民初字22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王安礼与张学明、韩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安礼,张学明,韩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灵民初字2272号原告王安礼,男,汉族,1947年2月23日出生,灵武市种子公司退休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张学明,男,汉族,现年42岁,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被告韩忠,男,汉族,现年54岁,个体,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安礼与被告张学明、韩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原、被告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安礼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安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23元,减半收取1011.5元,由原告王安礼负担。审判员  马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