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民一初字第006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长丰县朱巷镇庞孤堆社区居委会诉梁本喜、徐兆琳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丰县朱巷镇庞孤堆社区居民委员会,梁本喜,徐兆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长民一初字第00648号原告:长丰县朱巷镇庞孤堆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李多连,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梁本喜,男,196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徐兆琳,女,196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长丰县朱巷镇庞孤堆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被告梁本喜、徐兆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丰县朱巷镇庞孤堆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丰县朱巷镇庞孤堆社区居民委员会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丰县朱巷镇庞孤堆社区居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9元,减半按550元收取,由原告长丰县朱巷镇庞孤堆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陈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梁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