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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商初字第0018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0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赵岩与王秀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岩,王秀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赣商初字第00189号原��赵岩,居民。被告王秀远,居民。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赵岩与被告王秀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岩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秀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岩撤回对被告王秀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岩负担。审判员  杨健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征 来源: